随着国内一线城市“退房潮”波涛迭起,一部分开发商又打着“买贵包退”的旗号入市,让不少购房者雾里看花感到迷惑。究竟因降价而退房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楼市“三包”新现象是怎么回事?在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要求退房?今日,小编一一为您解答。
“刚签完购房合同,开发商就降价,自己有被欺骗的感觉。”很多维权业主都有着这样的感受。明明是刚刚签完合同,没过多久就听说开发商主动降价了,降幅从几千元甚至达到近万元,如此巨大的落差着实让业主难以承受。去年年底至今,一、二线城市至少有十多起因为降价引发的业主和开发商起冲突的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的慎用“情事变更”原则审理退房案件的《通知》,其中强调了要妥善审理房地产纠纷。这一《通知》被业内人士认为是针对当前越来越多的降价退房纠纷而出。
地产纠纷,促进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贯彻落实,严格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正确认定变更的情事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交易风险之间的界限。
业内人士称,《通知》意味着因降价而引起的退房难获法律支持。
但究竟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合理退房呢?
小编为您支招,假如自己购买的房子符合法定退房情形之一,即《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可解除的情形可申请退房:
包括没有预售许可证、未告知抵押的房屋买卖、商品房竣工验收不合格、商品房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危及安全、开发商欺诈或隐瞒其他重要情况等等。除了法定退房情形,目前约定退房情形较为普遍。“约定退房情形是指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履行一定的义务,但最终未能达成的情况。比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产生误差,那么购房者可依据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凡实际测量的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的,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
也有不少购房者通过销售人员、社会关系,和开发商协商退房,需要提醒的是,倘若购房者采取了逾期还款、不履行付款义务等方式,拒绝履行合同直至被开发商诉讼解除合同,相应地,购房者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定金、一定比例的赔偿金、信用都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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