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华西都市网

标题: “随手拍照”不可无视儿童隐私权 [打印本页]

作者: 夙玉    时间: 2011-3-7 14:54
标题: “随手拍照”不可无视儿童隐私权
本帖最后由 夙玉 于 2011-3-7 14:54 编辑

“随手拍照”不可无视儿童隐私权

熊丙奇



       学者于建嵘开设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微博,近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场解救乞讨儿童的爱心行动已在民间轰轰烈烈展开。目前,热心网友已上传千余幅乞儿照片。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2月8日报道,自此微博开通以来,已经有6名被拐卖儿童获得解救。
       在笔者看来,社会力量参与“随手拍照”无可厚非,且是积极的公民行动,但“随意”将乞讨儿童的照片发布在微博上,却有些不妥,值得组织者和有关部门注意。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用意,是解救被拐儿童,但必须注意,不是所有正在乞讨的儿童,都是被拐儿童。乞讨儿童的组成很复杂,比如,有的就是由父母、亲戚带着乞讨。网友在街头抓拍乞讨儿童,然后将其照片发布在网上,涉嫌侵犯这些儿童的隐私和人格。严格说来,这是违法之举。
       隐私权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这是公民的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其中包括未经公民许可,不得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乞讨儿童的肖像,毫无疑问属于隐私范畴。如果要公开发布,最多可适用未成年监护人授权寻亲的情形,却不适用于网友随便在街头抓拍,然后就发布在微博上。就是已被确认为被拐儿童的照片信息,在未得到当事人、监护人的授权时,也是不能随便发布的。在我此前曾经多次看到的媒体对警方、社会机构救助、解救乞讨儿童(包括捣毁组织儿童非法乞讨的团伙)的报道中,出现乞讨儿童的画面、图像时,都是打了马赛克的。
       另外,“随手拍照”对于解救被拐乞讨儿童来说,只是起到“信息源”的作用。丢失孩子的父母,可能通过这获知孩子的去向。但这些信息必须提交给警方,由警方组织救助,贸然发布,可能并不利于解救。一方面,这可能为犯罪团伙通风报信,转移地点;另一方面,这可能给乞讨儿童本身带来危险。要知道,上网的是形形色色的人,高调发布乞讨儿童的照片,甚至还可能引来诈骗。
       目前,在千余张照片中,已发现6名被拐儿童,我们相信这其中可能还有更多的被拐儿童。但不得不关注的是,那些不是被拐的儿童,他们是否被误伤?就是被拐的儿童,他们的隐私、人格怎样保护?还有,乞讨儿童背后的黑手,会对这些已经曝光的孩子采取怎样的行动?“随手拍照”、“随手发布”之后,如果不对孩子的去向进行跟踪,什么后果都有可能发生。几个被拐孩子通过这一行动被解救,固然可喜,如果有更多的孩子被伤害,那就是这一行动的严重问题了。任何保护行动,都应以儿童为本,以不增加新的伤害为前提,不能一边在保护,一边在伤害,对于每个行动的细节,都应仔细考虑。
       据报道,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和全国政协委员韩红已与于建嵘教授联系,就未成年人乞讨的救助问题,他们将分别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提出有关议案和提案。
       这其中传递的信息并不令人振奋,因为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已经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也就是说,对于乞讨儿童,法律已经十分明确该怎样救助、谁来救助。目前社会上存在严重的儿童乞讨问题,不是法律缺位,而是有关政府部门的失责和缺位。监督政府部门履行责任,这是救助乞讨儿童的核心内容。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解救乞讨儿童的责任主要在政府部门,社会民间机构当然应发挥作用,但应注意方式方法,不是代替政府部门去做政府部门应该做的事,而是帮助政府部门更好地做好救助工作,同时督促政府部门履责。这才是救助乞讨儿童、能充分保障乞讨儿童各种权益的长效机制。


(本文来源:东方网 )







欢迎光临 华西都市报-华西都市网 (http://www.huaxi100.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