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一个问题,但不是主要问题。征收个人所得税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居民收入多元化的趋势,通过调整个税的征收范围和项目,尽可能地减少居民的所得税负担。假如必须对个税起征点提出建议,那么笔者主张在5000元到10000元之间比较合适。当然,这仍然是一个经验性的建议。
《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少有的几个制定为法律的文件。正因为如此,每一次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国务院都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法律。现在人们最关心的是,《个人所得税法》究竟会作出怎样的修改?
不少人把提高个税起征点作为此次修改法律的主要内容,但恰恰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各界并没有形成基本共识。一些学者认为,个税起征点应该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而“水涨船高”;但也有人认为,由于各地居民收入差别很大,“一刀切”反而不利于个税的征收;当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个税起征点过高,就不利于培养“纳税意识”。
那么,该怎么看待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有些是采用平均工资制,有些是采用最低工资制,有的则是综合考虑居民的家庭收入和政府的财政支出来确定。我国几次调整,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依据问题,但到现在为止仍然悬而未决。在这种情况下,讨论个税起征点问题有些操之过急。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调节税,它旨在调节居民之间收入的差距。由于当前我国居民的收入多元化,“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把个税起征点锁定在居民的基本工资收入方面,似乎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关注《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居民收入所得税起征点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要关注对其他“财产性收入”的征税问题。
此外,一些发达国家之所以实行“普遍性”个人所得税制度,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已经完全进入到电子化时代,政府可以通过现有的信息互联网络,实行复杂的个人所得税扣缴退税计算,也可以通过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帮助居民完成家庭所得税的申报工作。在我国个税征收仍然多停留在手工作业阶段,无法确保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
通过对世界30多个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比较分析,笔者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无论是采用个人征收计算方式还是家庭征收计算方式,总是把中产阶级作为征税的对象。但中国还没有形成稳定的中产阶层,不同居民的收入也差别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居民所得税负担,以培养稳定的社会收入阶层。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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