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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二手房买卖标准合同 对物业维修资金过户有约定 [打印本页]

作者: 草莓棉花糖    时间: 2011-8-29 16:11
标题: 二手房买卖标准合同 对物业维修资金过户有约定

   过往由于市民对物业维修资金不太重视,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都没有专门条款约束。2010年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为二手房网签重新制定存量房买卖合同时,针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就有一个专门条款。在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第四条“交楼时间和交接手续”中,有下面的约定:
  3.甲乙双方同意交易房地产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第__种方式办理:
  (1)该房地产依法不需要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该房地产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甲方同意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的结余款¥____元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给乙方。乙方应自办理完该房地产交易过户后的__日内,持本合同、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更名手续。
  (3)该房地产尚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第__种方式办理:
  a。由甲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方可办理该房地产的交易过户手续。乙方应自办理完该房地产交易过户后__日内,持本合同、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更名手续。
  b。由乙方按国家、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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