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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894】 回复:【0】 发表于 2011-6-8 22:48
黄总管

福建拟修订条例:见义勇为人员将享有住房保障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近日首次提请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为了解决有些见义勇为伤残、牺牲人员家庭没有住房的问题,修订草案拟规定,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生前抚(扶)养的其他家属或者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没有住房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减免租金的租赁用房。

见义勇为人员“一多三少”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自1998年5月29日颁布施行以来,在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激励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力度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

福建省公安厅厅长牛纪刚受福建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修订草案的说明时指出:“为了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见义勇为人员流血、负伤甚至牺牲。负伤的需要救治,伤残的需要救助,牺牲的家庭需要抚恤,但是所需经费没有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见义勇为经费只有政府的拨款和社会募集的一点基金。因此,现在每年能做的,只是在给他们表彰时发一点奖金,年终时给一点困难补助。保障机制不健全,见义勇为人员伤残、牺牲后,应该怎么抚恤,由谁来负责落实,条例规定得比较笼统,部门职责也不明确,使见义勇为人员相关社会保障和待遇难以落实,从而影响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据介绍,从福建省的情况看,见义勇为英雄群体具有“一多三少”的特点。

“一多”是指见义勇为人员中普通老百姓多。从福建省表彰奖励的总人数看,农民(渔民)占61%;工人(公司职员、外来务工人员)占20%;学生占8%;联防队员(保安员)占5%;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包括银行职员、教师、警察、武警官兵、解放军战士等)占6%。而且,见义勇为人员大多数是家里的强劳动力(从20岁到45岁占了全部表彰人数的67%),多数人员没有工作单位,没有社会保障,一旦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后,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的困难。

“三少”是指因见义勇为牺牲、致残后评烈、评残的少,享受因公牺牲、因公死亡待遇、享受伤残抚恤的少,医疗费用妥善解决的少。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情况看,从1994年至2008年,福建省各级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中牺牲的有261人,其中被评为烈士的只有68人,仅占牺牲人数的26.1%。从受伤人员的情况看,福建省各级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中受伤的有636人,评定伤残等级的只有69人,仅占受伤人数的10.9%。

“近年来,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见义勇为工作和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对条例进行重新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机制和见义勇为工作的规范,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牛纪刚说。

提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社会保险、抚恤标准、住房保障以及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费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在社会保险方面,修订草案新增规定:“鼓励县级人民政府为当地公民投见义勇为人身伤害保险。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或者牺牲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给付保险金。”

见义勇为是一种需要牺牲自己利益的利国利民利他的行为,见义勇为人员负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在无人承担的情况下,政府应当成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最终保护者。为此,修订草案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费用的承担办法进行了明确,特别是对无工作单位的人员,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为了使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不低于一般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修订草案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原先的40倍提高到100倍,即“无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倍的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另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见义勇为人员多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为了解决这些家庭生活水平不因此而降低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庭生活低于该人员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生活水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金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家庭生活略高于原生活水平。具体补助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申请确认时效予以明确

近年来,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不断提高,要求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人也越来越多,有的行为甚至是几十年前发生的。公安机关在确认时因为时间久远,证据不足而无法进行确认,但当事人不能理解,导致上访、诉讼的情形时有发生。

“为此,有必要在修订条例时增加申请确认时效的规定。同时,规定对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见义勇为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予以确认。”牛纪刚介绍说,修订草案规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举荐,也可以由行为人提出申请。举荐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公安机关对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一般在特定地区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推荐、确认、表彰的时间不宜太长。从实践情况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确认时间如果超过一年,既不利于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对有关机关确认工作的调查取证带来难度,因此建议将两年的时效修改为一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詹毅表示,为了使修订草案在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上更为规范、完善,建议明确相关法律救济途径,在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的确认程序后,增加规定申请复议内容,即举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异议的,可以请求确认机关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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