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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卖过期肉肠赔十倍来

2011-3-11 08:53| 发布者: fly| 查看: 1576| 评论: 0|原作者: 席秦岭|来自: 华西都市报

摘要: 安岳一妇女在超市里买到过期鸡肉肠,经消委会调解,超市支付小孩身体检查费并十倍赔偿
    2010年12月9日,两位中年妇女带着两个小孩,拿着一包打开的清真鸡肉肠来到安岳县消委会投诉。妇女声称两小孩在某超市买了一袋某牌清真鸡肉肠吃了一根后,当晚身体就有不适反应。仔细看包装,发现是过期产品。次日他们找超市讨说法,超市营业员毁掉了销售发票,不予理会。

    消委会工作人员经查证,该超市销售的鸡肉肠已经过期近一月属实。安岳县消委会向超市负责人指出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过消委会调解,超市先付两个小孩身体检查费,再按购买鸡肉肠十倍的金额,以及消费者往返车费和一天的误工费等一并作了赔偿。

    点评:该案件属于典型食品安全类消费纠纷。超市里买到过期食品的事仍时有发生,这需要经营者加强管理和自律,把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

    水稻用药卖给种玉米的损失了赔钱来

    2010年6月,广安市邻水县合流镇中心村五组农民苏某等向该县合流消委分会投诉,当发现玉米苗有虫害,他们相约去农药店买药杀虫。三人都不识字,购买了营销商推荐的“稻田杀虫剂”。施药三天后,部分玉米叶子出现了发黄、枯萎和死亡。他们认为,农药直接导致玉米苗死亡。而经销商认为农药没有质量问题,拒绝赔偿。

    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调查后了解到,冯某在明知农户种植玉米的情况下,销售只能在水稻上使用的农药,应承担全部的责任。通过调解,苏某等得到了赔偿。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农资消费纠纷。《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享有知道其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效果、使用条件和使用方法,并提供书面说明;对有可能危及使用者人身安全、农作物生长安全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危害发生时的紧急救助方法。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技术及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因过错给消费者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华西都市报记者席秦岭实习记者樊卫星实习生唐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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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网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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