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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计价器“的哥”终身禁入

2012-3-28 08:17| 发布者: 王密| 查看: 1123| 评论: 0|原作者: 王丹 丁斌|来自: 华西都市报

摘要: 昨日,新修订的《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报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新条例中,将更加严格规范客运出租汽车市场:出租车特许经营制度得到完善,明确保障司机的工资协商、社保等合法权益 ...

    昨日,新修订的《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报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新条例中,将更加严格规范客运出租汽车市场:出租车特许经营制度得到完善,明确保障司机的工资协商、社保等合法权益。同时,严打“野的”、“克隆车”等非法营运,组织者最高将被处20万元罚款。拒载、绕行、不给发票、强行拼车等行为,新条例也明确规定,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暂扣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五至十日。据悉,《条例》将在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并正式施行。

    门槛:特许经营经营权最长8年可转让不能出租、质押

    “成都的出租车现为公司统一经营,但多、小、散、弱的问题仍然存在。”昨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邢泸生说,新修订的《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将明

    确“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集约化、品牌化发展”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基本方向。

    据悉,新《条例》中,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最长为8年,可以出让。但不得出租和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违反规定的,特许经营权将被收回。同时,出租车经营权也不允许质押。

    特许经营权的取得主要通过直接竞标、主管部门同意的转让两种方式。允许经营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经营者,且转让应获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打击:非法营运没收“克隆车”组织者最多罚款20万

    新“条例”加重了对非法营运的处罚力度。组织“克隆车”或者外地出租车在本市非法营运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克隆车”、外地出租车在本市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予以没收,或非法营运2次以上被“逮”的,或聚众、暴力抗法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非法营运,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律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假证”或者他人营运证件的,处以三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野的”如何打击?新“条例”规定,使用普通社会车辆从事非法营运,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律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出租车将继续维持区域限制。

    处罚:拒载绕道面临最高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暂扣服务资格证

    对于出租车司机在允许上客路段乘客招停后不载客、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或强迫乘客组合租车的,不按规定设置、使用计价器和出具票据等行为,新条例规定,有任何一种情况,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五至十日。另外,拥有从业资格的出租车驾驶员若出现更改计价设施、设备,虚增运费,酒后驾驶营运车辆,或在营运中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负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也将被终身“禁入”。

    对于严重违规的出租车,将责令停业整顿,甚至有可能丧失经营权。主要包括有“不合格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伪造、变造资料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等。 华西都市报记者王丹实习生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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