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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牛肉都卖出3个月了 加盟商发告示说要召回

2011-3-17 11:14| 发布者: fly| 查看: 1056| 评论: 0|来自: 华西都市报

摘要: 管理方回应:要求赔偿的加盟商是想敲诈勒索,产品一直合格
    昨日中午,成都圣灯路一家正在装修的店铺前,贴出了一张《食品召回告示》。 告示称此处原为老胡记加盟店,所销售菜品均由老胡记公司统一配送,而“(去年)12月3日由我店提取菜品送成都质检所检验,菜品质量严重不合格”。希望当天在此买过老胡记菜品的顾客带上购物凭证,与加盟商联系登记。

    告示中的老胡记,指的是“老胡记棒棒鸡”。28岁的骆正超是加盟商之一,2009年12月在圣灯路开了加盟店。

    骆正超说,自去年12月底,该店就已停止销售,原因是“老胡记棒棒鸡”配送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今年3月1日,该店已经转让。

    昨日,与骆正超一起出现的还有其他3位加盟商,几人都称“老胡记棒棒鸡”的菜品质量有问题。加盟商认为,正是菜品质量问题导致生意不好,要求管理方赔偿(本报此前曾报道)。

    对此,“老胡记棒棒鸡”管理方坚称,该公司统一配送的产品一直都是合格的,要求赔偿的加盟商是想敲诈勒索,公司已报警。

    销售3个月后贴召回告示

    加盟商说菜品检验不合格

    昨日中午,骆正超向记者提供了由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去年12月3日,由骆正超送检的卤鸭月郡肝和卤牛肉经检测发现,亚硝酸盐的含量分别为68mg/kg、70mg/kg。而国家对此类食品的标准为,亚硝酸盐含量不得超过30mg/kg。

    骆正超说,送检的菜品是她从当天老胡记配送给自己店里的产品中拿出来的。之所以想到去做检验,是因为中江县的一家“老胡记棒棒鸡”加盟店,被当地疾控中心检出卤猪头皮亚硝酸盐超标。这家加盟店的老板刘大兵说,他所有的生产工艺都是公司提供的,产品有问题,说明生产工艺也有问题。

    刘大兵与骆正超交流了自己的看法。“刚开始我也半信半疑,加上生意的确不好,就想去 检验一下是不是真的因为质量问题影响生意。”骆正超说。

    去年12月就已检测出结果,为何昨日才贴出《食品召回告示》?对此,骆正超说,她自去年12月29日就已经停售,此后还和其他几位加盟商找到公司要求赔偿,但一直没有结果。经过一段时间的心理斗争,最终决定将结果公布出来,对消费者负责。

    骆正超透露,昨日上午几家加盟商已联合向“老胡记棒棒鸡”管理方发出律师函,考虑走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多次送检结果均超标

    加盟商请来公证处公证

    在骆正超将菜品送检后,“老胡记棒棒鸡”的几位加盟商又送检了两次:一次直接从“老胡记棒棒鸡”的供货厂区提货,另一次则以消费者身份购买加盟店的产品,整个过程还请来了成都公证处进行公证。

    骆正超说,去年12月30日下午,她和公证处工作人员一起,在双流蛟龙工业港滨江大道的“老胡记棒棒鸡”供货厂区提取了卤牛肉、卤拱嘴等菜品,随后送到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

    今年1月10日,骆正超拿到的检验报告显示,根据熟肉制品卫生标准,此次送检的卤拱嘴、卤牛肉、卤月郡肝亚硝酸盐超标,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只有香熏板鸭的各项检验合格。

    记者在成都公证处1月11日出具的公证书上看到,此次提货送检及取检结果的过程,都有公证处工作人员与骆正超同行。申请公证的除了骆正超外,还有阙隆腾、刘大兵。两人都自称是“老胡记棒棒鸡”的加盟商,截至目前已各自赔了10多万元。

    1月13日,骆正超又委托朋友,在成都静居寺路附近一家“老胡记棒棒鸡”加盟店购买了卤拱嘴、椒麻牛肉和火锅月郡肝各一份,随后送检。

    记者在卤猪拱嘴的检验报告中看到,检测显示亚硝酸盐仍然超标。此次购买及送检过程,也由成都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昨日下午,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去年12月至今年1月,的确有人送这些菜品过来检验。

    各方态度老胡记管理方回应这是敲诈勒  :已报警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到成都老胡记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欧克。

    欧克表示,这几家加盟商的行为是敲诈勒索,公司已经报警。他说,这几家加盟商此前曾想让公司拿钱买检验报告,公司已就此报警。但因不想跟加盟商把关系搞得太僵,所以才没有进一步处理。

    对于加盟商昨日发出《食品召回告示》的做法,欧克表示,由此对老胡记品牌造成的影响,他们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对加盟商经公证将菜品送检得出的结果,他认为,“这些是否能够作为证据,还要由相关法律部门认定。”

    欧克保证,“老胡记棒棒鸡”的产品亚硝酸盐没有超标,一直都是合格的。

    消费者:有权知道真相

    昨日中午,记者在圣灯路随机采访了几位附近的市民。原来在“老胡记棒棒鸡”圣灯路这家加盟店买过菜品的市民表示,并未吃出明显的不同。也有市民认为,不管两方如何各执一词,作为消费者都有权知道真实情况。

    圣灯路原加盟店旁边一家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说,去年她曾购买过这家加盟店的菜品,没有吃出异常感。相邻另一家打印店的老板也说,没有吃出不同,她还补充说,“刚开张时这家店生意还可以,慢慢就越来越差了。”

    对于食品召回一事,路过的市民都觉得很不现实,“那么久了,不可能留着小票。”

    市民黄先生认为,不管加盟商与管理方如何各执一词,消费者都有权知道事实真相。

    相关链接

    经营者发现食品不符标准应停止经营并通知消费者

    《食品安全法》第53条提到,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华西都市报记者刘春梅摄影吕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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