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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推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2011-3-20 11:50| 发布者: 钱阳| 查看: 1215| 评论: 0|来自: 华西都市报

摘要: 四川省日前出台了《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今年起在全省施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和就业服务提供基础数据。

    ■30日内,用工单位需为新招人员办就业登记

    ■城务工人员可在常住地办失业登记

    ■就业失业信息,将全省共享,联网查询

    华西都市报讯(四川日报记者钟振宇)如何及时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记者3月18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日前出台了《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今年起在全省施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和就业服务提供基础数据。

    扩大失业登记范围

    改革开放后,我国建立了城镇登记失业率制度,登记对象仅为有意愿登记的失业人员,不能完全反映失业水平。此外,统计部门近年开展的劳动力抽样调查,也因抽样范围小,无法用于日常服务管理。

    省就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是我省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对就业人员,《办法》将我省的就业登记范围细分为:企业招用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对失业人员,《办法》将我省失业登记的范围扩大。失业登记除城镇失业人员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稳定就

    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但不纳入城镇失业统计和城镇失业率计算。为支持统筹城乡试点,被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城市,可自行确定失业登记范围。

    企业不登记要受罚

    用人单位新招人员,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应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办。我省正建立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系统,将实现全省信息共享,联网查询。

    我省规定,对目前已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人员只办理就业登记和用工备案,不发放《登记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以及社区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在就业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发给《登记证》。

    为确保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有效推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监察时,将检查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对未按规定登记的,除责令改正外,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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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网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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