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成都锦江法院获悉,一摄影工作室老板因为使用了朋友的一张照片做经营宣传,被法院判赔3000元。 2010年4月,成都市民彭女士联系朋友孙先生,想在他的摄影工作室拍摄一组婚纱照。照片拍好后,效果很好,孙先生想到是朋友,也没有收取任何创作和制作费用。 同年7月,孙先生参加了在上海举行的婚博会,把一张彭女士的照片印在了摄影工作室的宣传广告上,用于吸引顾客。 “他不和我打招呼,就用我的照片做宣传。”知道这件事后,彭女士很生气。联系孙先生好几次,才把自己的照片从宣传册上撤了下来。 孙先生回到成都后,彭女士把他告上了法庭。庭审时,孙先生辩称给彭女士拍照时,几乎都是免费的。虽然用其照片宣传前没告知对方,但只使用了一张,而且得知对方反对后,就把照片撤了下来,没有赚取非法利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像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具有专属性,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孙先生未经彭女士许可,将其肖像照片印制在摄影宣传册上,用于经营活动,已侵犯了彭女士的肖像权。 最终,法院判决孙先生以书面形式向彭女士公开道歉,并支付3000元赔偿金。 华西都市报(锦法宣记者肖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