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中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宣判。因车商未及时替李波代购车险,导致其无法理赔,法院最终判决售车公司赔偿李波修理费6.4万余元。 2008年3月16日,李波与成都某车业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付款方式为按揭,公司附加服务为代购保险、代为上牌。3月23日,李波交了首付款、保险费、上牌费等6万元后,把车开回了家。 4月22日,李波遭遇了一场严重车祸,刚买的新车翻到桥下,面目全非,修理费就花去了6.4万余元。而直到6月27日,车辆的相关保险才办下来。 事故发生后,李波通知公司要求保险理赔,公司方却称,由于事故发生时车辆未上户,因此未办保险,无法理赔。李波无奈将车商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公司赔偿自己的财产损失6.4万余元。 庭审中,李波称,既然双方约定了代买保险的附加服务,自己也支付了费用,公司就应 当在自己取得车辆后及时完成完善相关手续。本次事故是因为公司怠于履行相应义务,致使自己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财产损失得不到保险理赔,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车业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是李波自身责任造成,公司无过错,不应担责。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购车合同虽未对代买保险的时间和具体险种作出明确约定,但该公司作为汽车销售专业公司,应当明知购买保险是汽车上路行驶的前提条件之一,且公司在3月23日收取李波6万元中包含了代购保险费用,具备了代购保险的条件。法院因此认定,公司在将车辆交付给李波时,就应当履行代购保险的义务。公司怠于代购保险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车业公司赔偿李波的损失6.4万余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冯璐陈敏勇华西都市报记者陆阳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