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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被撞的哥要担责

2011-3-24 10:22| 发布者: 钱阳| 查看: 548| 评论: 0|来自: 华西都市报

摘要: 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成都锦江法院获悉,因在机动车道内违规下客,导致乘客被电瓶车撞伤,的哥钟先生被判令担责30%
   今年3月10日,成都出租车“限停”,8条主干道上设置了200多个停靠点,违规上下客要被罚。

    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成都锦江法院获悉,因在机动车道内违规下客,导致乘客被电瓶车撞伤,的哥钟先生被判令担责30%。

    2009年9月,小任和妈妈打车外出。快到目的地时,正好遇到红灯。小任妈妈问的哥钟先生是否可下车,钟先生没制止。小任刚走出车门,就被何先生驾驶的无牌电瓶车撞倒。送到医院后,花了数万元,小任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小任家人认为,钟先生违反交通法规,在等红灯时让乘客在机动车道内下车,负有重大过错责任。于是将钟先生、出租车公司及何先生告上法庭。

    “他要下车,我没同意,怎么我还要赔?”法庭上,钟先生说,小任妈妈要求下车时,自己并没有同意,已尽到告知义务。小任被撞的地点,离车有1米远,自己不应担责。

    “车是租给司机开的,又不是劳动关系,为什么我们要赔?”出租车公司认为,公司与租车人是租赁合同关系,双方没有劳动关系,谈不上行使职务行为,不应担责。

    “这件案子,司机违规下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锦江法院审理认为,小任乘出租车,的哥有义务将他安全送至目的地。虽然下车决定是乘客作出的,但由于停车处并非出租车下客处,钟先生有责任制止小任在机动车道内下车。虽然钟先生声明曾表示反对,但没有拿出确凿证据,因此应担责。

    法院认为,小任是未成年人,其母身为监护人,有责任制止他的下车行为。何先生在驾驶电瓶车时,没有注意观察道路情况,致人受伤。最终法院判钟先生担责30%,何先生担责40%,小任担责30%。

    对出租车公司,其与钟先生是租赁关系,但钟先生是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经营。按出租车公司与承租人的约定,公司应在钟先生的责任范围内,对小任所受的损害担责。

    法院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金等1万余元,何先生赔偿11000多元。  华西都市报(锦法宣记者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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