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肖女士的银行卡和存折都没丢,可账户内的6万元却没了踪影,银行是否该为此负责?3月23日,成都金牛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在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院最后宣布将择日宣判。
2003年,肖女士在某银行金牛支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 2008年12月5日,肖女士到银行取钱,发现本该剩下约7万元的账户里,现在只有5000多元。肖女士吃了一惊,立刻询问家人最近是否取钱。在得到否定答复后,她随即报案。 “我的卡和存折一直在身边,没有被偷过,怎么钱会不翼而飞呢?”在纳闷的同时,肖女士赶紧向银行查询,发现2008年12月1日至3日,有人在广州从ATM机上取款,包括异地取款手续费等,一共6万元左右。 别人并没有偷走自己的卡,却取走了钱,肖女士认为银行应 该为此负责。随后两年,她一直与银行和广州警方沟通,但此事始终没有得到圆满解决。 “银行没有给我个说法,警方也没有破案,我只能上法院了。”2010年11月,肖女士向成都金牛区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银行赔偿她的损失。 肖女士认为,她完全遵守银行的规定进行正确操作,并没有遗失银行卡和身份证,也没有任何过失,她的存款损失,是银行方面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监管不力所致,于是起诉银行,索赔损失6万余元。 银行则坚持认为,他们已履行了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义务,并不存在过错。储户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义务,需要妥善保管自己的存款凭证及密码信息。 法官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此案将择日宣判。 华西都市报记者陆阳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