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运行一年的《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将进行调整。调整后,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5%提高至77%;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即“门槛费”)不再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
去年实施的《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执行中,发现了一些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问题。因起付标准过低,部分参保人员进行逆向选择,导致住院率上升、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有限医疗卫生资源过度利用。为此,调整完善的后政策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大病互助险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由75%变为77%;门槛费则不再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即从今年5月1日起的2年内,各类医院的“门槛费”都将不能纳入报销范围。
同时,今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病种定额结算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保险标准也按病种定额结算办法规定的标准结算。对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参保人员续接缴费方面,调整后明确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住院统筹方式继续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在4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同时自愿接续大病互助险的,应一次性补足当年度需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补缴后连续享受大病互助险待遇。一次性补缴费用为: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1%的缴费率确定的月缴费标准,乘以当年度余下月数。 华西都市报(记者姚长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