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第一判·自贡富顺
昨日上午9点50分,在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内,随着审判长梁英手中的法槌落下,我省醉驾入刑首案当庭宣判。
19岁的被告人李君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宣判的被告人邓召旭,也因同样的罪名,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约20分钟后,在距富顺县约70公里外的自贡荣县,同时开庭审理的3起醉驾案件也完成宣判。至此,我省首批开审的5起醉驾案件全部完成宣判。
庭审直击 快审快结50分钟完成宣判
昨日上午8点40分,富顺县人民法院门口聚集了不少人,“很久都没有这么多的人来听审了。”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说。由于是四川醉驾入刑的首案,本次庭审吸引了从中央到地方30多家媒体记者的关注。
上午9点,庭审准时开始,犯罪嫌疑人李君首先被带入法庭。富顺县法院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整个流程都非常快速。李君对自己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只是在最后的陈述时,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理,“我父亲有残疾,需要人照顾。”
9点20分,李君的审理结束。随后,另一名被告人邓召旭被带进法庭,接受审理。同样,他的审理过程也相当有效率,25分钟就结束。
在短暂休庭后,9点50分,审判长梁英当庭宣判,李君和邓召旭的危险驾驶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拘役3个月和4个月,并分别处罚金3000元。
庭审高效源于公诉方证据充分
庭审过程的高效率,源于公诉方提供了非常严密和详细的证据。
华西都市报记者注意到,在昨日的庭审现场,李君和邓召旭都没有聘请辩护律师,对于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他们都没有任何辩驳。而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全部都是由交警部门依法取得。
据自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赵平介绍,早在4月27日,自贡市公检法三部门就联合召开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办理协调会,就罪名适用、立案标准和证据收集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5月1日凌晨,在李君和邓召旭被富顺县交警部门挡获后,当地检察机关就全程介入了犯罪证据的搜集。
昨日庭审现场,针对李君和邓召旭的案件,公诉机关总共提供了6组证据。“这完全可以成为全省交警部门搜集醉驾案件证据的典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说。
前无判例量刑依照醉酒程度
由于是我省醉驾入刑后的首案,所以被告人的量刑标准非常引人关注。公诉人富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钟晓华说,法律上目前对醉驾犯罪尚无从轻或减轻等条文依据,为此,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书上,向法院请求酌情考虑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及家庭实际困难等因素,在量刑幅度上予以掌握。
审判长梁英在法庭中称,李君和邓召旭的量刑标准主要是依据他们两人被查获时,体内血液酒精浓度的高低来确定。李君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68.65毫克/毫升,而邓召旭高达239.64毫克/毫升。
而同时在自贡市荣县审理的3起案件中,量刑标准也是依照血液酒精浓度高低。受罚最轻的曹德章血液酒精浓度为141.40毫克/100毫升,在受审的5人中最低,最后判处2个月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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