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经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后,5月10日,在四川人大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条例(草案)》全 文,征集公众意见。其中,《条例》第23条“禁止在城乡道路、桥涵(含人行天桥、隧道)上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露宿”,最为引人关注。 前日,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龚洳山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目前收集意见的情况看,老百姓的意见提得很精彩,很多意见都很好。省人大将在 充分考虑、尊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调整。“可以说,老百姓的意见将对《条例》产生重大影响,将左右《条例》的制定”。 对于禁止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后,是否会阻断街头小贩的生活来源时,龚洳山说,这是有考虑的。《条例》第20条就规定,政府设置的临时经营场所除依法收取清洁费 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条例》实施后,将由当地政府在固定场所设置买卖市场。市民可以在指定地点和时间进行买卖,不用交纳摊位费。 (华西都市报 记者邓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