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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成立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2011-6-4 10:04| 发布者: 张飘逸| 查看: 990| 评论: 0|来自: 华西都市报

摘要: ●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成立后,将按国家环保部的要求,推动检测机构社会化。环保部门负责对这些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成立后的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还将督促有关部门对油品改造,促使油品提高燃质。 在“6·5世 ...


    ●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成立后,将按国家环保部的要求,推动检测机构社会化。环保部门负责对这些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成立后的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还将督促有关部门对油品改造,促使油品提高燃质。
    在“6·5世界环境日”新闻通报会上,省环保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杨雪鸿表示,针对日益增加的机动车尾气污染,省环保厅将重点对机动车污染进行防治。
    昨日,省环保产业发展中心秘书长周劲戈也向华西都市报记者证实,省环保厅去年10月已明确把四川省环保产业发展中心变更为四川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具体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周劲戈表示,该中心目前在等省人事厅批复,如一旦批复下来,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就立即挂牌成立。
    原因A
    防治形势严峻机动车污染成重点
    周劲戈说,汽车尾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二氧化硫、烟尘微粒、臭气。在成都的大气污染中,一氧化碳排放量的85.9%来自机动车,而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合物的34.7%和16.5%也来自机动车。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成都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机动车减排也将被纳入目标考核。
    截至去年年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900万辆,其中成都市机动车保有量是300万辆。2009年,全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一氧化碳274万吨,碳氢化合物33.79万吨、氮氧化合物34.86万吨,总颗粒物排放2.04万吨。“十二五”期间,将新增氨氮和氮氧化合物两项减排指标,机动车尾气控制和治理将成为今后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和难点。
    原因B
    人大代表建议组建监督机构、管理中心
    今年1月17日,省人大代表陈静辉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建议》。他认为我省现在没有
    一个综合性协调的领导机构指导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配合。
    此外,农工民主党四川省委也向省环保厅提交一份《加强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建议》,也表示随着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化,任务越来越重,但成都市目前还没有专门机构和队伍来负责此项工作,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所面临的任务不适应。
    两份建议的最后都提到,希望我省组建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监督机构;同时,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及质量控制,最终建立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分工协作的齐抓共管机制。
    周劲戈表示,这两份建议也推动
    了省环保厅建立四川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的信心。
    职能A
    检测机构社会化为机动车贴环保标签
    现在,主要依托公安交警的检测机构对机动车尾气进行检测。周劲戈说,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成立后,将按国家环保部的要求,推动检测机构社会化。她介绍,社会化是指作为一家公司,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来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环保部门负责对这些公司进行监督管理。这也是与国际接轨的体现。
    据周劲戈介绍,届时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将逐步过渡到社会化,而现在还是充分依托公安交警现有的检测机构。“但是一定要要求它们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必须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测试。”
    周劲戈说,对机动车进行测试后,贴发绿色环保标签或黄色环保标签,也是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的工作之一。
    “绿色标签的车就可以到处跑,畅通无阻,没有限制;而黄标车就会被限制区域行驶,继而进行淘汰。”周劲戈透露,今年我省还要淘汰13万辆黄标车。
    职能B
    从源头治理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
    据周劲戈介绍,此外成立后的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还将督促有关部门对油品改造,促使油品提高燃质。届时,省机动车排污监控
    中心将协调中石油、中石化增加优质车用燃油的市场供应,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到2015年,全面使用国Ⅲ标准燃油,成都市主城区加油站逐步实现供应国Ⅳ油品。
    此外,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还将从技术上推动我省加快油气回收力度。“油品在加油转移的时候,极易挥发,为避免泄漏,我们将推动供油机构采用一种有油气回流管道的油枪,可以使泄漏的油气回到油罐中,以此达到减少油气污染的力度。”
    问题
    机动车污染防治尚无法可依
    周劲戈说,但即使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成立后,对于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治理,还面临一个很尴尬的局面。因为我国乃至我省仍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法规来指导地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据周劲戈介绍,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关于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的条款只有4条,为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未明确机动车环保年检及其委托环保年检单位,未明确限制超标排放车辆行驶的强制措施,在实践中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没有政府发布的法律法规,环保部门明知机动车污染对公众的身体健康的影响很大,但却没有法律可依,其他部门不好配合,公众不理解,就环保部门在努力,孤掌难鸣。”周劲戈说,只有出台文件后,有关部门才好推动、配合,机动车污染防治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华西都市报记者 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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