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月10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已起草完毕,为协调各方利益,全面收集民意、提高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拟于3月下旬在成都举行立法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报名参加。 公民和单位均可于3月10日前报名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报名者须将基本情况(姓名、职务、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送到电子邮箱fzb2009@sina.com,或致电(028)86605107、86604374。 根据前期立法调研情况,省政府法制办将主要围绕四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以及听证代表提出的其他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听证。 争议话题一: 物业用房如何配置使用?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新建物业管理区划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一)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80平方米;(二)配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三)物业服务用房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建筑部分不低于50%。 物业用房是为小区配套建设的,可视为小区必备基础设施,由开发商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交付使用时一并提供。物业服务用房提供给物业企业使用是无偿还是有偿?新建的物业服务用房、议事活动用房等的配置应否按以上规定的面积配置? 争议话题二: 新建物业是否需设质量保修金?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3%至5%的比例,一次性向设区的市物业管理行政监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建设单位购买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物业,建设单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是否有必要?是否科学合理? 争议话题三: 闲置物业应如何缴纳服务费? 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交钥匙后房屋长期空置未入住的,需要交物业服务费已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闲置物业缴纳服务费是否应当、合理? 争议话题四: 车位外租后业主不够用怎么办? 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停放位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建筑区划外的单位、个人。 规划车位、车库的使用,应当首先满足业主停车的需要,《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经予以明确。在已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尚有空余的,应当允许出租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但出租后,如业主购买了车辆,业主的停车需要无法得到满足时应如何处理?是规定一个较短的租赁期,还是把业主买车的事实作为解除该租赁合同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