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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医生醉驾撞死人 一审判无期

2011-7-14 09:26| 发布者: 蔡静| 查看: 842| 评论: 0|原作者: 谢颖|来自: 华西都市报

摘要: 昨日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康太平醉驾撞人逃逸案一审判决出炉(本报曾多次报道),巴中市中级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康太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死伤者的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康太 ...


     昨日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康太平醉驾撞人逃逸案一审判决出炉(本报曾多次报道),巴中市中级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康太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死伤者的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康太平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案件回放:醉驾撞人后企图找人顶包

    康太平,原巴中市中心医院眼科主任。去年10月19日晚,康太平在巴中市高望都宾馆就餐,其间饮用了白酒和红酒。

    当晚7点40分左右,康醉酒驾驶自有的川Y80808号轿车,行至望王路450号“龙泉之星”商务宾馆处时,将相向行走的行人何某(女,本案伤者)、梦某(女,本案死者,殁时22岁)撞倒,车辆右前后轮驶上右侧绿化带。

    何某被撞至车行方向右侧的绿化带内,梦某被撞后身体卡于车下。康太平未下车查看,短暂停留后驾车从梦某身体上碾过,致梦某死亡。

    后康太平驾车逃离现场,当行至巴州区“七星商场”路段时,撞翻王某(男,本案伤者)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康太平停留后仍未下车查看,继续驾车开至巴中市中心医院停放。

    事发后,康太平给其开办的眼镜店员工张某打电话,暗示张某出面顶罪。警方鉴定证实,康太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5mg,属于醉驾。康太平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即,康太平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检方公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今年5月24日,巴中市检察院向巴中市法院提起公诉,罪名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检方认为,康太平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主观上对这种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无期徒刑附带民事赔偿

    今年6月22日,巴中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由于关注度高,该案吸引了200余人参与旁听。两原告除要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重处外,还提出总计195万元的民事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康太平明知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规定,醉酒驾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向波陈泓燕 华西都市报记者谢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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