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对一起劳动报酬纠纷案作出了判决。由于没签合同就为某服装公司工作了10个月,市民李女士多得了一倍的工资。 “看过劳动合同法后,我才知道自己该多得一倍的工资。”2009年,李女士到某服装公司工作。到去年离职时,她已在该公司工作了10个月,但一直没签书面合同。 去年11月,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服装公司支付自己工作11个月来的双倍工资和1个月的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她的请求,服装公司不服,起诉到了锦江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服装公司与李女士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虽然调查发现,李女士工作期间有10个月都领过工资,但因为没有书面合同,她的月工资到底是多少无法认定。 最终,法院按照201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每月2246元,判决服装公司向李女士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24706元。 (华西都市报 锦法宣 记者肖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