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和《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众多议程中,两项关于“水”的修订草案备受关注,分别是《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和《四川省城市 供水条例(修订草案)》。前者已于7月12日由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这次是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者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谈现状 12个水源地涉及开矿水源安全受威胁 我省现行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1995年颁布,1997年修正。 “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和洪涝灾害等原因引发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突发性环境事件时有发生,水源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昨天上午,省环保厅厅长姜晓亭在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四川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时提到,流域、区域产业发展布局不尽合理,一些高污染企业和饮用水水源地毗邻。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共有企业119家。32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有加油站54个,地下油罐193个。3个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垃圾填埋场,12个水源地涉及矿山开发。 拟修订 保护区内禁设排污口禁止性条款更严格 在现行条例中规定: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算起,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划分也涉及了水域陆域的具体距离。 《修订草案》则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国际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和油罐技术规范;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和准保护区适用Ⅲ类标准”等。 “现行条例以距离划分,这种一刀切的模式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与经济发展存在冲突。”姜晓亭解释说,为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更科学、符合实际,因此修订时,采取了以水质为标准。“这符合国家‘在满足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保护区尽可能小’的精神”。 《修订草案》还规定:禁止在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此外,还专门列出两个章节,分别针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源保护,禁止性规定多达8条30款,比修订前的《条例》更加严格。 除此之外,《修订草案》还对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 保护区附近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制定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发生污染事故后,应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所在地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供水保障预案。 另一则 供水条例修订草案:有条件应建双水源 与一审稿相比,昨日同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较大的删减。 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李纯刚介绍,二审稿中规定城市供水水质情况报告要定期发布。同时,在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及以上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的地区,应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或设地下水等应急供水水源。 (华西都市报记者邓宇实习生黄韵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