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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2011-7-28 10:17| 发布者: 蔡静| 查看: 1489| 评论: 0|原作者: 邓宇|来自: 华西都市报

摘要: 昨日上午,《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二审稿中,一审时备受关注的两个焦点条款: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零点断网”改为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零点停业”;而遇到危 ...


    昨日上午,《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二审稿中,一审时备受关注的两个焦点条款: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零点断网”改为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零点停业”;而遇到危急时刻,“禁止老师只顾自己逃命”的相关规定也有所调整。

    一审稿:“零点断网”二审稿:“零点停业”

    一审稿曾提出“零点断网”,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日零时至8时持续切断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网络接入”。中国电信四川分公司和一些成年网民认为,这一规定于法无据,技术操作上不可行,使成年人夜间活动受限,网络经营者收入下降。

    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沈涧介绍,由于2005年全国9个城市开展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4小时营业试点,网吧通宵营业已成为普遍现象,推行“零点断网”在执行上可能会遇到较大阻力。因此二审稿改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零时至八时必须停止营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二审稿还强化了对“黑网吧”的监控和查处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等。

    禁止“只顾自己逃命”改禁止“不优先组织避险”

    一审稿规定,“在发生突发事件等危急情形下,禁止教职员工只顾保全自己生命逃离危险环境而不优先组织未成年学生疏散逃避。”

    但在征求社会意见的过程中,有人认为,保全自己生命逃跑无可厚非,没组织学生优先疏散逃避是道德问题,不能上升为法律问题。

    省人大内司委审议认为,在突发事件等危险情形下,教师组织学生优先疏散逃避,不仅是职业道德问题,更是法律义务,教师不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教师是在代表学校履行教育和监护职责。

    其次,条例草案的规定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三,《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就是“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审稿最终保留了“在发生突发事件等危急情形下,禁止教职员工不优先组织未成年学生疏散逃避”这一表述。

   (华西都市报记者邓宇实习生黄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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