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10月1日施行
昨日下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四川也由此成为全国第一个就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地方自主立法的省份。
与前两次的条例草案相比,昨日获得表决通过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压缩了部分涉及城乡容貌和卫生管理具体标准的量化内容,包括“禁止在路边露宿、乞讨”、“收费公共厕所夜间不得关门”等硬性指标。同时更加注重宣传教育和以人为本的原则,针对随地吐痰、车内抛物等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并非一罚到底,而是先行教育责令清除,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对个人罚款50-200元,对单位罚款500-2000元。
《条例》更侧重制度建立
“现在的《条例》更侧重于建立制度、明确原则和规范程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希龙说,《条例》应当把制定地方性法规与制定技术标准、宏观管理与具体操作、制度规范与政府职能相协调。
焚烧秸秆教育不成才罚款
在此前审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征求意见中,针对随地吐痰、乱丢乱扔等影响城乡环境的行为,罚款到底该多少一直是一个争
论的焦点,金额从几十到数千元不等。但多数的意见认为,应该以教育为主、罚款为辅的原则加以矫正。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审议中采纳了大多数人的意见,采取相对集中的处罚条款,处罚幅度也比较了相关法规和兄弟省市相对适中的方法。
《条例》规定,针对随地吐痰、车内抛物、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垃圾等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并非一罚到底,而是先行教育责令清除,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对个人罚款50-200元,对单位罚款500-2000元。
使用“老油”,最高罚十万
这两天,重庆老堂客火锅店使用“老油”一事,让人们把关注的焦点再次投向了餐厨垃圾管理。
对此,《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明确规定,餐厨垃圾处理应当逐步建立产生等级、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广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
《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将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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