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讯(青法宣记者陆阳阳)贾林光先后用两张他人身份证,办理4张信用卡,虽然透支后将款项还清并销户,但他仍然被判“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昨日上午,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此案,贾林光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认为,贾林光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念在贾林光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工作人员说,“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拟定的新罪名。与“信用卡诈骗罪”有很大区别。“信用卡诈骗罪”其重点在于“非法占有”,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相比“信用卡诈骗罪”,其主观恶意较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