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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顾客超市抓男小偷 现场无一人相助

2011-2-23 11:37| 发布者: 杨燕| 查看: 908| 评论: 0|来自: 华西都市报

摘要: 21日晚7点,德阳市民李女士正在某超市二楼购物,突然遭遇小偷扒窃。
    该小偷挣脱女顾客后,从容离开

    当她逮住小偷并大声呼叫“抓贼”时,整个超市里包括工作人员在内,长达三四分钟,竟然无一人出手相助,任凭小偷大摇大摆地穿过超市两个通道,不慌不忙地从二楼离开。

  
  女顾客超市逮小偷众人“噤声”

    昨日上午11时,在德阳中国第二重型机械厂工作的李女士带着记者,来到了德阳某超市二楼一个凉菜摊位前。

    “21日晚7点多一点,我在这里抓住小偷之后,发生了一件令我刻骨铭心的事情。”李女士说,“我一把抓住小偷,就大声喊‘抓小偷了!’”晚上7点的超市内,人流不断。

    “可是,没有一个人理睬我,好像这件事情没有发生一样,也无一人出面相助。这时,小偷一边试图挣脱我抓他的手,一边不紧不慢地往超市收银的通道走去,好像他知道这里没有人管小偷一样。”李女士说,“当时最令我吃惊的是,也有穿超市制服的工作人员在现场,但是也没有一人来帮助抓贼,哪怕是吼上一声!”

    李女士说,她为了就超市对于此事的“不作为”,当晚就在超市呆了近两个小时,也没有得出一个结论。

  
  还原事发经过警察调出监视录像

    “小偷的个子不高,身体也较为单薄,要是大家一起来抓贼,恐怕这名小偷也不可能如此的嚣张!”李女士找到了事发当时在超市门口上班的一名吴姓防损员,证实了当时李女士确实大声喊抓贼,没有一个人站出来阻止或呵斥小偷。

    当时看到李女士十分生气,这位吴先生还帮李女士接来了一杯热水。

    “我想要看看当时超市的监控录像,看看这位小偷长得是一个啥模样!”李女士找到服务台,服务台的工作人员通知了超市资产保卫部的一名女主管来处理此事,李女士向这位主管提出了她的一个要求。

    “看监控录像可以,但是必须警察在场。你可以拨打110,只要警察说可以看,我们就提供给你看。”这位主管并不愿意向李女士透露姓名,只告知她是一名主管,负责处理此事。

    于是,李女士拨打了110,几分钟后两位民警赶到。通过民警协调,李女士和记者看到了事发时段的监控录像:一名穿夹克的中年男子在前,李女士在后,李女士一边挥手想抓住这名男子,一边在大声呼喊,中年男子则一边挣脱,一边往超市大门外走。在旁边,就站着一名穿红色制服的超市防损员,但是,此人在录像中纹丝未动,看着事件的发生。小偷挣脱逃走了,李女士还返身向超市里的服务员大声求助,依然无人理睬。

   
超市工作人员:“无保护顾客财物之责”

    “我在你们超市里购物遇到此事,给我精神上造成了损失,我要请超市赔偿。”当着民警的面,李女士提出了索赔要求。

    这名超市资产保卫部的女工作人员说,超市对顾客购物时的财产安全只负有提醒的义务,超市每隔半小时就会提醒一次。“超市没有保安,对于顾客在超市购物时的财产安全没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超市的工作人员都是一些促销员和防损员,对于可能持有凶器的小偷,他们没有要求工作人员必须采取什么措施。”这位工作人员说。

    民警对李女士说:要就此事索赔精神损失,建议她可以向消协反映,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女士提出,既然超市无法保障顾客的购物安全,她提出要退掉她自己拥有的上万元的超市的购物卡。在民警的协调下,这名女主管经与超市其他负责人商量之后,同意考虑尽量为李女士退掉其持有的该超市购物卡。

   
律师: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姜波律师说,保障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包括对消费者的照顾、保护、协助、提示、提醒以及安保设施的完备等等。上述事件中,经营者仅仅进行“提醒”,是不能作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抗辩理由的,若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则经营者仍应因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文/图陈荣华西都市报记者廖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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