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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阳光人寿四川分公司被罚

2011-10-20 09:31| 发布者: 张飘逸| 查看: 994| 评论: 0|原作者: 王矜|来自: 华西都市报

摘要: ●经查实,该公司虚构中介业务,涉及费用120余万,套取费用50余万 ●该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等活动已经违反了《保险法》 近日,四川保监局向外发布了一项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光 ...


    ●经查实,该公司虚构中介业务,涉及费用120余万,套取费用50余万
    ●该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等活动已经违反了《保险法》

    近日,四川保监局向外发布了一项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光人寿四川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涉及保费超过百万元,套取费用50余万元,被处以25万元行政罚款。阳光人寿四川分公司以及其时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常青、总经理助理向毅、团险管理部总经理黄迅、团险管理部员工巫力方等均受到了重罚。
    据了解,今年年初四川保监局对阳光人寿四川分公司进行了保险中介业务专项现场检查。经查实,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期间,阳光人寿四川分公司利用成都宽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将直接承保的四川路桥宜泸高速TJ合同段E9分部、巴达高速BD08合同段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虚构为中介业务,涉及保费1232574.53元,套取费用508822.82元。
    记者获悉,时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常青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投保单位情况说明、投保单、阳光人寿四川分公司内部签报和电子表格以及相关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了该公司以及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
    阳光人寿四川分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等活动已经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四川省保监局根据《保险法》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行政罚款。常青、向毅、黄迅作为公司领导,均对虚构此次中介业务负有直接责任,被四川保监局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罚款5万元、3万元和3万元。同时受到处罚的还有该公司团险管理部员工巫力方,被处以罚款2万元。

    名词解释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
    保险公司委托有销售保险产品资质的公司销售其保险产品,这些公司可以是在保监会取得代理资格的银行、邮政、4S店、汽车修理厂等,也可以是按照保监会的规定成立的代理公司、经纪公司等。
    他们主要依靠从保险公司获得销售保险产品的代理费或称手续费、中介费来实现收入和盈利。它是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重要渠道之一。
    保险公司利用中介套现惯用五招
    1、保险公司将业务虚挂专业中介机构套取资金;
    2、保险公司还将业务虚挂兼业代理机构套取资金;
    3、保险公司将直接业务虚挂营销员或虚增营销员套取资金;
    4、保险公司通过虚增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资金;
    5、保险公司通过截留保费等其他方式套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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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网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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