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试点将是首次地方政府自行组织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行。此前,地方政府发债由财政部代理 昨日财政部发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启动。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发债是由中央代理,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的启动,意味着我国正在探索地方政府发债的新模式,有利于地方政府逐步建立稳定和规范的发债渠道,逐步向自主发债模式过渡。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指出,地方政府组建的融资平台虽对缓解融资难有一定作用,但在规范性与防范风险方面并非长久之计。 2009年,国务院同意地方发债,由中央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这是继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再次通过中央代理的方式帮助地方解决融资问题。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试行地方自行发债,可以引导地方政府逐渐规划自己的债务管理流程,优化债务结构,如果在风险控制预警方面能增加诸如提高透明度等措施,自行发债的积极效果会更好。 根据财政部的通知,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此外,财政部的通知中还明确,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也就是说,债券的偿还还是由中央负责。 相关专家表示,自行发债与自主发债区别在于,自行发债是指总的指标由中央分配,例如发行规模,怎么利用,未来偿还等。而自主发债是指地方政府发债规模自主、项目自主、发债用途自定、偿债部分自负,自行发债是中央代发与自主发债之间的一种过渡,也是一种准备。 关于为什么选择这四个地方进行试点,财政部财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表示,这四个地方有的是证券交易中心所在地,有的是金融中心,地方财政能力相对较好,具备试点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