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成都锦江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复制购物卡诈骗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其实原卡和复制卡用的是一张卡的钱,商场也辨别不出来。”刘某说,他在商场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2张,然后用专用写卡器复制了6张准备出售。 2010年6月,徐先生看到网上的广告,从刘某处以18200元的价格购买了共计2万元的复制卡。徐先生在商场核实时,复制卡通过了验证,可以使用。 “后来我到商场买东西,卡上的钱一下子变成了200元。”发现上当后,徐先生报了警。原来,在卖出复制卡后,刘某又用原卡在商场购买了一条价值19800元的金条。后经警方调查,刘某还使用了同样伎俩,诈骗了另外两名受害者。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而且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但由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回所有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锦江法记者肖翔实习生陈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