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生活

查看:【2271】 回复:【0】 发表于 2011-6-20 10:41
黄总管

养老机构存监管“真空” 谁来填补漏洞


老人维权难,老年公寓也喊“冤”
在邹女士提供的照片上可以清晰地看到,老人的手背、胳膊和腿上有多处淤青,后背和胳膊上一片片的皮肤红肿。面对邹女士的控诉,该老年公寓给出的解释是,老人身上的淤青是针灸造成的,皮肤红肿是接触性皮炎,早已经通知家属及时送老人去医院治疗。公寓负责人还表示,现在医疗技术这么发达,家属可以去鉴定。是自己长的皮肤病,还是护理不好造成的,任何一家医疗单位都很容易鉴定出来。
而邹女士也承认,由于当时太过激动,没有报警,也没有对老人的伤处进行医学鉴定,所以除了几张照片,并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老人被虐待。
但她同时提出了自己的质疑:目前老年公寓并没有一套质量标准,也没有追踪检查的记录和工作的流程。另外,公寓内缺乏24小时监控,如果老人出现问题,该如何投诉,又如何取证呢?
一心想为母亲讨个说法的邹女士,在和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后大失所望。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这样告诉她,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民政部门对老年公寓没有责罚权限,如果没有上升到刑事案件,对老年公寓无法监管。他还表示,目前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管,依照的是11年前民政部出台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很笼统。服务人员承担什么责任,老年人应该享受什么权利,有什么义务等,规定得都不够明确。
记者了解到,发生纠纷,不仅老人维权难,老年公寓也喊“冤”.“老年公寓是微利甚至无利行业,我们最头痛的也是发生类似的纠纷。出了事情社会都是一板子打在老年公寓身上,谁替老年公寓说话?”某老年公寓负责人表示,“我们也盼望有关部门能加强对老年公寓的监管。这对各方利益都是一种保障。”
监管处于“真空”状态
据省老龄委有关人士介绍,我省虽然是老龄人口大省,但养老服务产业却刚刚起步,尤其是养老机构的发展,更是处于低层次水平,与北京、上海、深圳等发达城市相比落后很多,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养老机构的分类极不科学,现在一般按行政级别划分等级,还没有按环境、规划、设施收费等级等通用规则划分;其次,现在养老机构只有一个简单的层次,健康情况不同、自理能力不同的人混住在一起,“只要有人来住就行”,大大降低了服务质量;另外,也是最突出的一方面,老年公寓在准入、监管方面存在空白。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邹女士“维权”路上“屡屡碰壁”并非偶然,养老机构在许多方面都处于监管“真空区”.比如,养老机构至今没有一套规范的收费标准,床位费、护理费、餐费都是管理者自己定;养老机构也没有管理标准、护理标准、公寓房屋设计标准、管理和服务人员的素质标准等;最关键的一点,当前机构普遍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和淘汰取缔机制。
民政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说,现在养老服务机构开办门槛很低,主要由法人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报告、验资证明、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卫生部门的许可证、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材料即可,而对服务人员的上岗证、职业资格证等没有严格的规定。
一老年公寓负责人坦言,现在省内老年公寓的开办者往往存在“三低”现象文化水平低、收入低、管理水平低。大部分护理员都是40、50下岗人员,不仅没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之前也没有护理经验,一些护理员上岗前甚至就是保洁员。这也是老年公寓服务质量难以提升的重要原因。
站在养老机构的立场看,没有标准就容易生乱,没有监管也意味着没有保障。济南市市中区一老年公寓负责人对记者说:“可能社会都知道老年公寓是公益事业吧,所以各收费单位都不来找我们,这一方面是好事;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没有部门来监管。民政部门、老龄委等几乎从不来检查,一些老年公寓几乎是”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自然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完善监管需明确各方“权责”
据悉,济南市政府今年5月公布了《济南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对各养老机构的服务标准提出了明确、细致的要求。这是我省首次对养老机构老人的权益以《规定》的形式进行保护,也是对养老机构的一个“责任认定”.
但是,对此《规定》,济南市不少老年公寓负责人有不同意见。他们表示,《规定》细则要求过高,将会加重老年公寓的管理成本,实际上难以操作。有人举例说,《规定》要求对需要特殊照顾护理的老人,一对一、24小时专门护理,也就是“家庭式保姆”.而要达到24小时护理,就意味着一位老人至少要配备两名服务人员,这样算下来,老人的收费至少在5000元以上才行,而目前济南市老年公寓的平均收费标准普遍在1000元2000元之间,提高收费势必大大影响入住率。
再比如,《规定》要求养老机构应建立医疗保障制度。医护人员要每天一次定期查房巡诊;机构应设有医疗室,配备药物柜,常用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也要配备齐全,能处理老年人的常见病。一位老年公寓负责人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多数养老机构仍停留在对失能、半失能老人进行基础性生活护理上,如果按规定建立医疗保障制度,那岂不成了医疗单位,下一步如何收费、卫生部门如何管理,都是个新问题。”
省老年学会有关人士表示:“民办养老机构是低回报行业,目前很多机构入不敷出,如果再对其增加过重的义务,将会导致一些养老机构没有生存基础,不利于其长远发展。他认为,完善监管机制应明确各方“权责”,一方面要以高标准的”细则“来提升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同时,更要加强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主动性。比如,可以规定职能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不定期突击巡查;制定对养老机构的奖惩措施和淘汰机制;还可以发动公众监督,对“虐老”行为进行重奖举报……如此,养老机构才能尽快走出监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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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网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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