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生活

查看:【2386】 回复:【1】 发表于 2011-7-8 14:46
王晓鹏

微软许可协议中“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花750元购买了正版Windows XP软件,却在安装时发现,如果不同意微软公司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就不能继续点击进行安装,为此河南郑州市民郭力将微软公司告上法院,请求确认《许可协议》中的28项条款无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可协议》中确有4项条款因免除微软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而无效,驳回了郭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6年7月6日,原告郭力购买了微软公司的Windows XP软件一套,回家安装时却发现,使用该软件必须同意《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诸多限制性使用条件。对此,微软公司没有以任何合理的形式对消费者进行明示。经过仔细阅读,郭力认为上述协议中的28个条款显失公平,包括“一旦安装、复制或使用‘软件’,即表示您同意本《协议》之条款” 、“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OS组件及支持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等。
  郭力提出,上述条款强迫使用者达成协议,接受一系列的不平等条款,免除了微软公司的义务,排除了用户的主要权利,属于“不平等条款”。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相关条款无效,并判令微软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诉讼过程中,微软公司提出,涉案协议的各项条款并不是对用户使用权利的限制,主要是对其获得的权利的明确,不存在免除被告微软公司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或者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内容。目前,软件业普遍采取了内容相差不大的许可协议,已经形成一种行业惯例。如果不同意该协议,用户可以选择退货。
  法院审理后人为,这起案件属于首例涉及拆封合同效力的案件,即消费者不能预知合同内容,在打开产品包装,安装软件时才能看见合同内容,在点击接受协议时合同才成立,目前软件行业均采取此种订立合同的方式。微软公司在软件外包装上提示,存在完整的《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在安装软件时显示许可使用合同的详细内容,同时允许不同意许可合同的用户退货,这种做法并无不妥。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OS组件及支持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微软公司事先已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无论用户由于任何原因而可能招致任何损失为此所获得的唯一补偿不超过为软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 5.00 美元两者中较高之款额”等四条减轻或免除了微软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定义务,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应确认为无效。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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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律师
发表于 2011-7-21 02:58:35|只看该作者
应该这样哈
成都市公安局网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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