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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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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城李先生:今年5月,张先生购买了我一套两居室的房产,支付了我一半的房款后,我们双方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申请手续。之后,我们又因付房款问题发生纠纷,请问我能撤回转移登记申请吗?
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
要撤回申请,必须经张先生同意。按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后,一方申请人单独提出撤回申请,而另一方不同意时,房屋登记机构不能准许撤回。只有当事人共同同意撤回申请或法院、仲裁机关确认权利归属时,登记机构才能同意撤回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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