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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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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上午,家住展兴高新花园的业主赵女士投诉,因为不满物业涨物管费,预交水电费却遭物业拒绝,家里面临停水电。
根据《物管条例》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交相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若因为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交相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职权,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业主拖欠物管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催缴以及法律等途径解决,不能拒绝代收代交水电等相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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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4:26:47|只看该作者
物管违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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