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生活

业主血汗为他人做嫁衣——望江橡树林违规别墅占用业主公   北冥之鱼 发表于 2011-12-6 11:06
晴天霹雳
发表于 2011-12-6 15:13:48|只看该作者 | [复制链接]
蜀都一霸 发表于 2011-12-6 11:56
这个别墅不怕天天被高层丢垃圾啊

哈哈,确实,可以把这个别墅当做是垃圾站了
sherwin888
发表于 2011-12-6 15:14:14|只看该作者
顶,坚决抵制无良开发商!!拆!拆!拆!
天蓝蓝
发表于 2011-12-6 15:52:32|只看该作者
顶,支持同志们哦。
西藏-原产-虫草
发表于 2011-12-6 16:04:44|只看该作者
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成都,有钱人宁有种乎,瑞生老板就宁有种乎,感觉像奴隶主住在几千家小户主之间,养鸟,遛狗,豆小蜜,啥玩意。法律应该过来抹平这个小圈子
摄狼一族
发表于 2011-12-6 16:38:10|只看该作者
围观
邹邹
发表于 2011-12-6 18:00:42|只看该作者
瑞升老板有得的钱,惹不起
弗利萨
发表于 2011-12-6 18:04:00|只看该作者
这个必须要买个高音喇叭了。大家养狗狗不,也可以装点,晚上九点,喇叭一声响,大家积极扔出抛物线~
candysam
发表于 2011-12-6 18:39:52|只看该作者
:业主血汗为他人做嫁衣——望江橡树林违规别墅占用业主公律师说法:不属于专有的都是业主共有  据记者了解,该小区出现的情况在广州楼市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目前广州不少楼盘在出售时,将房前或者房后,以及部分平台附送给业主使用。尽管业主对此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是业主在拿到这些空地后,一般会封闭起来,事实上也排除了其他业主的使用权。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彪律师向记者表示,关于小区内的建筑所有权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筑物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建筑空间。建筑物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由全体业主共有。而《物权法》第7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也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其他公共场所、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共有部分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
emmanana
发表于 2011-12-6 18:41:18|只看该作者
开发商的违法行径应该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严厉查处。
卓熙妈妈
发表于 2011-12-6 18:49:1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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